廣東股權眾籌政策的“三個明確”
上月,《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》出臺。該方案明確要求股權眾籌試點,目標是在2015年廣東股權眾籌平臺達到50家,完成眾籌融資5個億。該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眾籌罪與非罪,監(jiān)管與自由的界線,讓游走在法律邊緣上的“眾籌”不再“帶著鐐銬跳舞”。本文對廣東該眾籌試點方案中法律明確的部分予以闡述。希望對廣東的眾籌從業(yè)者有所幫助。
一、明確了廣東眾籌監(jiān)管的具體界線
這主要體現在廣東省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中。除了不得違反刑法、證券法等老生常談的規(guī)定外,方案中還提出了“9項禁令”。包括不得自融、不得擔保或股權代持、不得提供股權轉讓服務、不得利用平臺優(yōu)勢投資或誤導投資者、不得向非實名用戶宣傳、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機構業(yè)務、不得兼營網絡小貸或P2P網貸、不得不正當競爭、以及不得有其他法律禁止規(guī)定。
“9項禁令”中有的是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已明確提出的,有的也是原法律規(guī)定中已規(guī)定的。
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得“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”的規(guī)定。眾籌中向實名用戶宣傳是不是非法集資,在學術和司法實踐中時有爭議。廣東省的這一禁止規(guī)定,實際上可推導出向“實名注冊用戶”宣傳推廣股權眾籌項目,就應屬于向特定對象宣傳。也就是說,只要是眾籌平臺向實名注冊的用戶宣傳,原則上就是合法的,就不屬于非法集資。
二、明確了眾籌模式的“底線”
底線一:總體上必須風險可控。該方案在基本原則中提出:“鼓勵各試點平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,在管理機制、運營模式等方面大膽創(chuàng)新?!惫⒛痴J為,原則上,只要風險可控,所進行的任何眾籌模式創(chuàng)新都是被允許的。這對于眾籌法律人士則需要為此設計出完美的法律方案。
底線二:合格投資者標準合理就好。該方案第三大點(三)中要求,“各試點平臺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模式特點和風險控制需要,合理確定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、單個股權眾籌項目的人數及金額限制等。眾籌項目的發(fā)起人、推薦人、領投人應當為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或合格投資人?!边@明確說明“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、項目人數、金額”均眾籌平臺自行確定,官方不予干涉,只要不違反上述強制性規(guī)定就可以。
三、明確了股權眾籌投資和退出渠道
方案中明確廣東股權眾籌應采用“領投”+“跟投”或其他可行的方式。耿某認為,這應可以理解為廣東官方認可“領投+跟投”模式。同時,只要是“風險可控”的前提下,其他投資模式也被允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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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退出渠道,方案中禁止了眾籌平臺進行股權轉讓服務的方式。但在方案中第四條(三)中,明確支持股權眾籌項目權益流轉。實現流轉的渠道包括在主板、創(chuàng)業(yè)板上市;暫不能上市的通過區(qū)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和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(tǒng)掛牌轉讓。耿某認為,這些退出渠道都有明確的財務披露要求,以這些渠首股權退出,可最大限度上的防止股權欺詐,即防止因二輪融資等出現的股權詐騙行為。
眾籌法律的實踐中,了解監(jiān)管的“邊界”和走向是重點之一。廣東省的《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》,進一步明確了眾籌的合法邊界和政府態(tài)度,實際給了眾籌行業(yè)更大的發(fā)展自由。比對某些省份對互聯網金融的謹慎態(tài)度,廣東無疑有著巨大的政策紅利。所以,眾籌創(chuàng)業(yè)者們,還猶豫什么,快來廣東股權眾籌吧。